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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冒充热播电视栏目群发获奖短信诈骗14万

添加时间:2014-12-18 10:04:01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张某伙同他人向不特定人群发诈骗短信,骗取钱财14万余元。记者22日获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退赔受害人14万余元。
  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间,张某伙同羊某、符某、符某某等人,由张某负责通过他人向不特定人群发送“恭喜您获奖”的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登录被告人张某购买的源代码伪造的湖南卫视《我是歌手》栏目等网站,核实“获奖”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
  张某等人接听来电,以领取奖品需缴纳“保证金”、“个人所得税”为由,诱使被害人将钱转入指定账户。符某负责自己或指使他人到银行取款,然后共同分赃,共诈骗秦某等14人14万余元。
  渝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送短信和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以手机中奖短信为诱饵实施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犯罪分子往往冒充热播的电视节目,如《爸爸去哪儿》、《我是歌手》、《中国好声音》等发放中奖欺诈短信,骗取当事人钱财。民众对来历不明的中奖短信或电话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以免落入诈骗陷阱。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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