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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财骗尽朋友127万获刑12年

添加时间:2014-12-17 09:44:52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女子绞尽脑汁编造数个借口问身边朋友借钱,9个朋友借给其共计127万余元,但女子却“消失”了。近日,哈密市法院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件,该女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案情回顾】
  5年前,王霞(化名)在哈密某商场经营了一家箱包店,由于经营不善加之怀孕生子,无心打理生意的她欠下商场租金,商场催缴无果后,以其店中货物抵偿了租金。据王霞称,她的丈夫先前承包了哈密段的一项高铁建设工程,但也被别人骗了钱。
  一时间,原本家境不错的王霞陷入了囹圄。2009年8月,为了扭转困局,王霞问好朋友小萍(化名)先后借了19万元钱准备购买商场的商铺,小萍凭着对王霞的信任爽快的答应了王霞借钱的请求。
  王霞见这样来钱实在容易,便虚构了箱包店进货,购买店铺、其丈夫承包高铁工程、为其妹妹购买门面房等一系列借口向身边朋友借款,到后来甚至出具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作为抵押以骗取朋友们的信任。
  从2009年到2013年,王霞共“借”到127万余元,借款到期后,朋友们多次催款,王霞采用出具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机动车辆行驶证做抵押、搬离原住所、将手机停机等方式逃避躲藏朋友们要债。朋友们反应过来被骗后,立即报了警。
  今年1月,警察依法逮捕了“逃往”库尔勒躲债的王霞,并由哈密市检察院向哈密市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共计1275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王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依法追缴王霞违法所得1275000元后发还各被害人。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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