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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高官诈骗4万元被抓

添加时间:2014-12-15 10:09:17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自治区政府机关干部、甘肃省交通厅副厅长……两年内,乌鲁木齐市流动人口李贺(化名)通过变换身份,诈骗他人财物近4万元。事情败露后,“高官”身份也未能保他平安。
  11月12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招摇撞骗罪向乌市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过去十几年中,李贺曾因诈骗罪、交通肇事罪、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被我区及甘肃等地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最近一次出狱是2011年,重获自由的他“老实”了两年又打起了歪主意。
  2013年3月,李贺在乌鲁木齐火车西站附近结识了一旅社老板。闲谈中,李贺自称是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能帮人办理驾照等业务。该老板信以为真,“现在考驾照那么难,能找到关系花钱办也行。”
  没有任何怀疑,该老板当场拿出钞票请李贺帮忙,还介绍了朋友办理驾照。这样,2万余元轻松入了李贺的腰包。
  同年7月、9月,李贺用同样的方法先后骗取了多名受害人1万余元。不仅如此,他还自称是自治区政府干部,以可“保住”受害人的驾照(指能把违章后交警没收的驾照拿出来)为名,骗取他人财物。
  2014年4月25日,李贺化身为甘肃省交通厅副厅长,在甘肃省一宾馆附近骗取受害人5000元。
  “为骗取他人财物,李贺不仅将谎话说得毫无破绽,还自备印章、工作证等,给人一种‘真官员’的感觉。”办案检察官说,“拿这一套行头,再以为他人办理工作、驾照等为名,李贺先后骗取他人近4万元。”
  法网恢恢,2014年6月底,李贺在安徽被当地警方抓获。
  检察官说案
  招摇撞骗罪特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行径非常恶劣,不仅破坏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还直接影响国家干部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该案主办检察官说:“所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的,相较于其他诈骗行径,处罚较重。”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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