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岁的周老太到菜市场买菜,因为夜间下雨,市场内道路积水,周老太在菜市场滑倒摔伤。受伤后,周老太的子女与农贸市场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2013年7月15日,周老太将农贸市场诉至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农贸市场被判赔偿周老太14000元。
今年78岁的周老太,虽然已近耄耋之年,但是身体一直很好,在家洗衣、做饭、带孙儿全都是她一人包揽。一天早晨,周老太去菜市场买菜,因为前一天晚上下了一场大雨,市场内地势低洼,道路内排水系统不畅,道路积水较深,周老太不慎滑倒,随即被送至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断周老太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19天。受伤后,周老太的子女找到负责农贸市场日常维修及卫生打扫的相关领导,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农贸市场认为周老太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不愿赔偿。2013年7月15日,周老太依法将农贸市场诉至鼓楼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应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法定的保障义务。本案中,因前夜下雨,市场路面积水,被告作为市场管理者未及时清理积水,清洁路面,导致原告滑倒摔伤。综合本案的案情,可以认定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法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20%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周边环境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其他部分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鼓楼法院依法判决:农贸市场赔偿周老太人民币14000元。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