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和王先生原是情侣关系,为了出行方便,二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轿车,车辆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同时约定共同所有,共同使用,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分手。2012年3月,王先生起诉至法院称,自己已经把张女士出资买车的全部款项付清,请求法院判令张女士返还轿车。后经承办法官悉心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张女士将车返还给王先生,待王先生摇号中签后再将该车辆登记在其名下,王先生表示同意。一年过去了,王先生迟迟摇不上号,因无车出行不便,张女士在久等未果后,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车牌。张女士诉称,自2011年1月1日,北京市开始对购车资格施行管控,上次诉讼中,考虑到限购政策可能导致买车难, 双方仅约定将车还给王先生,车牌仍归自己所有,待王先生中签后再将车过户到其名下。随着中签难度增加,王先生迟迟摇不上号,而自己名下已经登记有车,按照新规定不能再有车辆。基于出行便利的需要,现要求王先生返还车牌和车辆。
庭审中,王先生辩称,自己与被告只是朋友关系,当时二人商量着一起出钱买车,然后共同使用,全款是8万,原告张女士出资3万,剩下的都是王先生自己出的,且张女士的出资自己已经给她了。王先生称,去年起诉的时候,自己已经通过法院给张女士打了条,说这车以后的一切责任都由王先生自己承担,并撤回了起诉。故王先生认为,车和车牌都归自己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