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中院日前对一起造成49名矿工死亡、24名矿工受伤的“6·21”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单罪或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守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刘建国无期徒刑,其余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16年不等。2010年6月21日1时40分许,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49名矿工死亡、24名矿工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3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被告人李天振等人从他人手中将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东井所有权买断经营。由于该矿属技改矿不允许生产,卫东区安监局于2008年收回该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同年9月平顶山市工商局卫东分局暂扣该矿营业执照。2009年9月8日该市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平顶山市政府责令所有乡镇煤矿停产整顿,该矿采矿许可证被收回。另据河南省有关规定,2010年2月26日以后,该矿属推出、关闭矿井。被告人李天振、刘建国等人采取私接电源、拆毁水泥墙、晚上出煤等手段进行非法生产,最终酿成了“6·21”重大责任事故。另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刘建国安排被告人郭守占购买爆炸物用于兴东二矿的非法生产。同月,郭守占先后非法购买雷管1万枚、硝铵炸药4752公斤运输至兴东二矿东井。矿难发生后,救护队与公安机关从井下提取炸药1406公斤、雷管8130枚。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