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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是否可以解雇员工

添加时间:2013-07-12 04:08:18   浏览次数: 次   作者:www.tangshanlvshi.net    【 】   打印   关闭窗口

  高先生于2011年2月23日进入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操作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2月23日至2012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1年7月31日,高先生在工作时被掉落的汽车铝圈砸中头部,此后便一直在家休养,并于2011年8月底、9月底、11月底分别给单位寄过三次病假单。
  高先生2012年2月份回老家过春节时,收到了家人转交给他的一封信件。原来公司在201 1年10月16日向高先生老家寄了一份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公司认为,高先生提交的病假单到2011年10月10日结束,之后高先生一直没有到公司上班,也未再向公司提供任何病假证明。
  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以高先生2011年10月11日、12日、13日连续旷工三天为由,于2011年10月14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高先生则认为自己因工作负伤,处于停工留薪期,根本不存在旷工的问题,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故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补发仲裁期间的工资,补缴仲裁期间的社会保险。
  唐山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连续三天旷工,且已向劳动者公布或发放的《员工手册》也将其规定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没有问题。对于工伤职工而言,虽然《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只是不能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同样可以被解雇且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工伤保险中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会使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变得复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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