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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16-07-21 11:39:13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一般认为,我国的劳动立法体系是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即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与另一个用人单位存在的只能是劳务关系。
  但是,唐山律师认为这种观点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论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4)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在现阶段,绝大部分劳动法专家仍旧认为我国不适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那么,如果劳动者已经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下岗、内退职工)又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与其他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到底应如何处理呢。目前比较统一的意见是: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明确了各自权利义务,应当履行该协议,对劳动者要求工资、加班工资等请求,依法处理,对其要求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唐山律师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无固定期合同)等请求,不予支持;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协议,除社会保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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