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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什么是承租权

添加时间:2016-07-08 17:33:02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承租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大房东的本租合同解除,承租人由此退出租赁关系,转而由受让承租权的第三人与大房东建立新的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转让房屋的承租权,需取得大房东的书面同意。承租权转让中,大房东只有权宣告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无效,但无权借此为由解除他与承租人之间的本租合同。唐山律师承租权转让后,由于承租人退出本租合同,第三人与大房东建立租赁关系时,可以不受已经终止的本租合同的约束,重新设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其独立行为使权利发生变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形成权,即指优先购买权人依自己一方的意思,形成的义务人(出租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的契约,无须义务人的承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依法排除了出租人把财产出卖给他人的可能,而在双方之间形成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唐山律师凭单方意思表示形成法律关系是形成权最基本的特征。优先购买权人在出售人出售标的物时,如果他愿意,可以在同等条件下必然地成为购买方,而不论出售人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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