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律师此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房产权归某某所有,某某父母婚前出的首付以及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视为某某的个人债务。某某和另一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某某对另一人进行补偿。
某某和另一人结婚后,某某父母出全资为其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某某名下,后某某和另一人离婚。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房屋可视为某某父母对某某个人的赠与,应当认定为某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某某和另一人结婚后,某某和另一人的父母分别出资为二人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某某名下,双方对此没有其他约定。唐山律师后某某与另一人离婚。那么该房屋按照某某和另一人父母的出资份额,由某某和另一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