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律师在一起王某伙同丁某等人在某电厂某餐厅就餐时,因在某餐厅就餐的尹某等人因汤的质量问题和饭店老板发生争执,王某上前打了尹某两巴掌,遭到尹某等人的质问时,嫌疑人丁某等人听到争吵后不问情由,冲进东厅对尹某等人进行殴打,尹某被打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尹某系被他人用钝性暴力打击致肝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唐山律师确认一个事实,即王某殴打尹某两个耳光后,其他各被告人到现场,既非王某纠集,也没有唆使、帮助其他人再次殴打尹某.这一事实,不但有王某方的朋友证明,也有被害人方的朋友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书也已认定,不再赘述.
从法理上分析,在共同犯罪中,出于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没有直接实施或帮助他人实施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唐山律师客观相一致原则是指行为人在主观犯罪故意的驱使下,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他们有着共同的默契,辩护人认为不妥,他们有默契的是寻衅滋事,而不是故意伤害罪.王某怎么也想不到会出现死亡的后果,因此,直接伤害者丁某等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属过限犯,应当对故意伤害承担刑事责任,王某应当对基础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出庭检察员提出此事是因王某引起,王某应当对全案承担责任,更属不妥,事端的引起与犯罪构成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