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潭邵高速双峰收费站出口,事发之日,本报记者赶赴现场,李晓峰被碾压致死的场景让周围许多目击者连称“触目惊心”。
娄底市中院最终认定的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当日上午,王昆和李光辉开着大货车从广东佛山拖着一车货返回双峰县,进入湖南省境内高速公路后,王昆驾驶货车,在邵东境内,花300元向不法人员购买了一张从邵东进入潭邵高速公路的缴费卡,以逃避缴纳大部分通行费。
中午1点05分,货车进入双峰收费站出口,他们用购买的通行卡支付了105元通行费,此时王昆和李光辉均看到收费站外有高速交警在检查车辆。王昆缴完费启动货车时,李晓峰站在前方约20米处打手势,示意王昆靠右停车接受检查,但王昆驾车前行至临近李晓峰时,突然向左打方向盘,此时李晓峰迎面上前靠近货车车头左边,王昆见状,便踩了一脚刹车,随即向右打方向盘,同时也看到李晓峰随车移动到货车前方。李光辉在王昆驾车踩了一脚刹车后,在没有确认李晓峰是否已经离开车前的情况下,问王昆“怎么不走了”,并要王昆继续前行。货车加速向前行驶,李晓峰被货车推着倒退一段距离后跌倒,被车轮碾压致死。王昆的货车没有停下,继续前行大约4公里后,民警将其拦停。
2月25日,娄底市检察院向娄底市中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昆和李光辉犯故意杀人罪。3月18日,娄底市中院在双峰县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方认为王昆、李光辉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王昆系主犯,李光辉系从犯。
7月4日上午9点30分,娄底中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在综合各项证据后,法院认定王昆“在明知民警在其所驾车前的情况下仍故意驾车前行,构成故意杀人罪”,认定李光辉“在明知民警在王昆所驾车辆前面的情况下仍怂恿王昆驾车前行,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昆一审被判死刑,李光辉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李光辉被从轻判决的理由是“系从犯,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一定程度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