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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时贪念,取走失主银行卡内现金

添加时间:2013-06-14 09:43:56   浏览次数: 次   作者:www.tangshanlvshi.net    【 】   打印   关闭窗口

  2013年1月7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现年33岁的凌云籍滕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当庭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当判决结果下来,被告人滕某述称都怪自己一时的贪念,才会走上犯罪道路,如今不但妻儿离散,还受到刑事处罚,真是后悔莫及,早知如此当初真是不该,并在庭上承诺以后决不再犯类似错误。
  2011年11月30日11时左右,被告人滕某去到凌云县农村合作银行逻楼镇支行自动取款机准备取款时,发现自动取款机内有一张他人取款后忘记取回的银行卡,且看见取款机仍处于可操作的状态,一时贪念,便产生冒领的念头。然后分三次,每次取出2000元,共领取银行卡内的存款6000元,然后将银行卡一同取走藏匿于家中。案发后,被告人滕某已将冒领的6000元现金和冒用的银行卡退还给失主陈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因一时贪念,冒用他人信用卡,领取他人银行卡内存款6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滕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滕某自侦查阶段至庭审期间均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并接受财产刑处罚,且冒领的6000元现金和冒用的银行卡已退还给失主,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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