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石家庄市物价局获悉,自2012年11月1日起,河北省交通事故损失鉴证、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损失评估收费将执行全省统一标准.每起事故评估鉴证收费总额10000元封顶.
为规范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和保险公司公估机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省物价局于日前下发《通知》,将全省交通事故损失鉴证、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损失评估收费标准进行统一规范.
《通知》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执业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保险公估机构,以及外地来冀执业的相应机构,提供交通事故车辆及相关物品损失评估、鉴证服务,收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按损失评估、鉴证额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收费费率3%;10万—30万元(含30万)收费费率2%;30万元以上收费费率1%.收费起点为200元(涉及非机动车辆的为100元),每起事故评估鉴证收费总额******为10000元.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收费标准中包含了现场勘验交通费、损失部位简易拆检及损坏程度判定等费用,评估、鉴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另行收费.此外,交通事故损失评估、鉴证机构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若有违规行为,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