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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悬赏广告的定义及特征

添加时间:2015-08-29 17:36:00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原告诉称,2006年4月1日,被告在中央电视台七套“乡约”节目中对五层吊球陶器制作进行公开悬赏,表示完成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即可获得邢某艺术中心之三层楼房及楼内资产,并清楚地表明要求为五层吊球陶器,“不用和其作品一样,差不多就可以了,一层层的搁进去,能吊起来就行,偏一点,斜一点,都不计较。”原告在看到被告的悬赏后,经多次失败和不断努力,终于成功制作完成了五层吊球陶器。在完成制作后,原告即与被告联系,要求确认作品是否符合悬赏要求,被告以内层吊球转动不灵活,没有见到作品为由不予认可。之后,原告继续努力,终于完成一件无论从造型还是转动灵活度等各方面均符合被告要求的作品。为使被告能够对作品有更好的了解,原告拍摄了作品的照片和DV短片,委托律师就该悬赏合同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函,随函寄去了作品照片和DV光盘,希望被告就其悬赏要求和对原告作品的看法表明态度。但是,至本案起诉时止,原告仍然没有收到被告的答复。为弄清五层吊球陶器制作是否如被告在电视节目中所称为“世界之谜”,以及原告的制作是否该谜的谜底,也为了确认被告作为陶艺界名人应当对其悬赏行为承担的法律义务,特提起本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悬赏广告合同成立并生效;2、判决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纠纷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唐山律师解释悬赏广告的定义及特征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悬赏广告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一直处于无名合同的地位,因此,******以来没有一个相对清晰的法律概念,不同版本的教科书对其概念也不尽相同。根据江平教授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民法学》中对悬赏广告所下的定义,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唐山律师对悬赏广告的定义,结全******院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可知其特征如下:
  1、悬赏广告是以公开广告或声明的形式对外发出的,从形式上来讲,悬赏广告是以广告或声明的形式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所谓广告,是指面向公众介绍商品、服务内容或文娱体育节目的一种宣传方式,一般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招贴等形式。
  2、唐山律师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对不特定的人给予悬赏的意思表示,该广告是由悬赏人对外发出的,从悬赏对象来讲,它面对的是不特定的人,即公众。
  3、悬赏广告是对完成规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即行为人必须完成悬赏广告人规定的行为,行为的过程或结果须符合悬赏人的要求。悬赏广告指定完成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可以是某一种物、行为、智力成果等,甚至可以是某一项特长或特异功能等。行为人完成规定的行为通常对悬赏人有利,但也不排除有利于科学发展或社会进步等公益性。这是悬赏广告的主要特征。
  4、悬赏广告须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为以合法为要件,悬赏广告和其他广告一样,自然也不能违反广告法律和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这是任何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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