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山律师解释悬赏广告的定义及特征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悬赏广告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一直处于无名合同的地位,因此,******以来没有一个相对清晰的法律概念,不同版本的教科书对其概念也不尽相同。根据江平教授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民法学》中对悬赏广告所下的定义,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唐山律师对悬赏广告的定义,结全******院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可知其特征如下:
1、悬赏广告是以公开广告或声明的形式对外发出的,从形式上来讲,悬赏广告是以广告或声明的形式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所谓广告,是指面向公众介绍商品、服务内容或文娱体育节目的一种宣传方式,一般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招贴等形式。
2、唐山律师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对不特定的人给予悬赏的意思表示,该广告是由悬赏人对外发出的,从悬赏对象来讲,它面对的是不特定的人,即公众。
3、悬赏广告是对完成规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即行为人必须完成悬赏广告人规定的行为,行为的过程或结果须符合悬赏人的要求。悬赏广告指定完成的行为具有多样性,可以是某一种物、行为、智力成果等,甚至可以是某一项特长或特异功能等。行为人完成规定的行为通常对悬赏人有利,但也不排除有利于科学发展或社会进步等公益性。这是悬赏广告的主要特征。
4、悬赏广告须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为以合法为要件,悬赏广告和其他广告一样,自然也不能违反广告法律和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这是任何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