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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绑架人大代表勒索185公斤黄金 一人被判死缓

添加时间:2014-11-28 08:56:23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2013年9月23日,深圳市人大代表张某遭绑架一案曾轰动全国,张某向绑匪支付了价值5000万元人民币的185公斤黄金后,终被安全释放。案发一个月后,案件成功告破,所有黄金均被追回,相关20人均落入法网。昨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一审法院给该案的定性为抢劫,3名主犯因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
  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张景光、赖乙金、赖长金预谋绑架被害人张某,以追债的名义雇请龙大成等6人。
  9月23日9时许,上述9人驾驶两辆汽车来到被害人张某公司所在的停车场,将其绑架至事先租好的宝安某厂房内。有5人得到酬劳后离开深圳。随后,赖乙金、张景光、赖长金与张某商谈确定由张某电话联系筹集价值5000万元的金条作为赎金,并由龙大成在厂房看管张某。当晚7时30分左右,张某的司机陈某将185公斤的金条—经物价局鉴定价值48729000元—送至宝安机场停车场内交给3人。涉案金条由张景光分得80公斤、赖长金分得20公斤、赖乙金分得85公斤。9月24日凌晨,张景光在逃离深圳后通知龙大成释放张某。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在侦破过程中又分别抓获窝藏被告人张景光、赖乙金、赖长金及为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3人亲友共11名被告人。
  昨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景光、赖乙金、赖长金3人以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抢劫罪。依法判处张景光死缓、赖乙金无期徒刑、赖长金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17名被告分别因非法拘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窝藏等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到4年不等。
  宣判后,张景光等多名被告表示上诉。
  焦点
  3人究竟谁是主犯?
  庭审时,张景光和赖乙金都互相指认对方才是主谋。张景光说赖乙金因公司负债累累,所以提议绑架。赖乙金则指认张景光称要找被害人张某追债。究竟谁是主谋?这是该案判决的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依据被告人张景光、赖乙金、赖长金的供述、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可认定被告人张景光、赖乙金、赖长金在抢劫的预谋、策划、实施等环节均积极主动参与,分工协助,均应认定为主犯。
  被害人险些被撕票?
  被害人张某最终大难不死,安然脱身,但是在庭审中,赖乙金、赖长金均指证被告人张景光有事成后对被害人实施灭口的意图。
  赖乙金说,在绑架过程中,当听到张某司机已经拿了黄金到机场的消息,“张景光告诉我觉得张某肯定会报警,提议将张某杀掉,我当时不同意,他看我不同意就没坚持了。我当时担心张景光擅自动手,就将赖长金叫出来,吩咐他将桌子上的刀收起来,防止张景光杀人。”
  赖长金则说,张景光提出要把事主灭口,但被自己和赖乙金制止。“张景光还向事主要二百万现金,也被我制止了,但在我们去机场接黄金之前张景光还是把事主身上的现金都拿走了。”
  定性为何是抢劫不是绑架?
  该案案发时,因涉案金额巨大被称为全国******绑架案。但到了起诉阶段,检方以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对张景光、赖乙金、赖长金等人提出指控。
  检方表示,3名主要被告人一开始是预谋绑架,但在控制了被害人张某后,因为张某很配合,直接让其司机等人买黄金并交付给张景光等人,因此绑架行为发生了中断,此案性质转为抢劫行为。公诉人解释说,在法律上,绑架罪和抢劫罪的财物获取方式不同。绑架罪往往是以危害人质(被害人)相威胁,迫使其家属等人产生担心、恐惧等心理,并交付赎金。而抢劫罪往往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一审法院认为,在作案过程中,3名被告人均没有直接与被害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而被害人的亲属、司机或其他公司员工直至被害人被释后才了解案情。虽然之后涉案的黄金是由被害人的司机在另一地点转交3名被告人,但该司机当时并不知悉实际情况,即财物的主动控制权实际仍在被害人的手里,可视为劫取财物的时间、地点存在延续,具有当场性。故应认定3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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