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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因错判申请106万国家赔偿被判敲诈 获刑10年

添加时间:2014-11-27 08:39:54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昨天下午,吉林市中院在磐石市法院就景春敲诈勒索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60岁的被告人景春罪名是敲诈政府,他的10年牢狱生活自此开始。
  1996年,因邻里纠纷,景春的邻居以故意伤害罪名将其诉至磐石市法院,法院随后判其1年刑期。2007年,该案被纠正,法院改判其无罪。此前,法院已以错捕名义向其支付国家赔偿金3000元,并一次性补偿8万元。
  景春之后申请国赔,以错判名义索赔106万元。7年来,申诉先后被三级法院驳回,但景春坚持申诉,并不断上访。2011年开始,景春先后5次从地方镇政府拿到了2.7万元“息访费”,他称这些钱是镇政府给他的生活补助。今年7月,磐石市法院一审判处景春10年有期徒刑,认定其106万元国家赔偿申请为敲诈未遂,上述2.7万元为敲诈既遂。
  身陷冤案得以昭雪
  吉林省磐石市石嘴镇永宁村村民景春,是名老上访户。
  景春上访,是因一桩18年前的旧案。1996年9月6日,磐石市永宁村。因两家小孩打架,邻居吕锋找上门,与景春厮打后双双挂彩,吕锋因索要赔偿一事将景春告到磐石市法院。1997年5月28日,磐石市法院的法警将景春逮捕,当年6月2日,景春收到一份一审的刑事判决,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景春表示,这份“(1997)磐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落款日期为1997年5月4日,但事实上,法院根本没有正式开过庭,仅仅是进行了庭前谈话。
  此后,景春提出上诉。经吉林市中院和省高院重新鉴定,吕锋为轻微伤。1997年8月,吉林市中院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将此案发回重审。9月,景春在羁押104天后取保候审。
  1998年4月,吕锋撤回自诉。5月8日,景春以法院(由法警执行)错捕为由申请国家赔偿21万元。5月26日,磐石市法院作出(1998)磐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按羁押101天计算,赔偿景春2559.34元。景春不服,向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申诉。
  2001年11月,磐石市法院根据吉林市中院的赔偿决定,支付3000元国家赔偿金,考虑到景春生活困难等因素,一次性补偿8万元。此后的2005年,两名相关办案人也被追责。原磐石市法院助理审判员房贵臣因徇私枉法,被判刑3年、缓刑3年,法医杨忠林因玩忽职守,被判刑2年、缓刑2年。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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