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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4-11-20 09:21:29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昨天上午,南京玄武法院开庭审理了南京首例行人交通肇事罪案件。检方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横穿马路,造成骑电动车的老汉徐某某避让不及,撞上李某某后摔倒死亡,李某某逃离现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死者家属26万元,且死者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检方同意对李某某适用缓刑。案件没有当庭判决,将择日宣判。
  老汉倒地后他悄悄离开现场,昨天上午9:30,被告人李某某被带进法庭。44岁的李某某留着寸头,胡子拉碴,给人的第一印象是老实巴交。对于自己被指控的罪名,李某某不持异议。在公诉人的讯问下,他回忆了当天事发的经过。他说,自己在中山门大街南侧自己前妻的花店里打工,4月17日当天中午11:50左右,他从花店出来到马路对面去办事。因为偷懒不想从相隔50米的人行道上绕行,他就横穿马路,从道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上穿了过去。他刚从绿化隔离带上跳下来,一个人就骑着电动车沿着中山门大街由东向西开了过来,边开边喊“闪开,闪开”。
  这时,双方都已没有避让的空间,电动车的前轮一下子撞到了他的右膝盖,紧接着又向前方歪了过去,骑车人“啊”地喊了一声,连人带车摔倒在快车道上。李某某看对方摔在地上不动弹,就问对方要不要去医院,但喊了两遍后,对方仍然没有反应。李某某本想报警,但因没带手机,没法报警,路过的市民赵某掏出手机帮他报了警。在赵某报警过程中,李某某悄悄离开现场。被抓后才知老汉已经死亡,骑电动车的人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警方挨家挨户走访周边商家或居民,最终通过路边开服装店的两名女子确定李某某为嫌疑人。李某某归案后,供述了事发过程。经过现场勘查,结合李某某自己和目击者的描述,交警认为,李某某和骑车老汉徐某某在事故中都有责任,但是,李某某横穿马路在先,并疏于观察,对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徐某某也有疏于观察的情况,应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遂被以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并被起诉到法院。十几个朋友帮他凑钱赔死者家人。
  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死者徐某某的电动车速度过快,对于电动车的速度,警方做了两次侦查实验,第一次******时速23公里,第二次******时速是17公里。虽然国家规定电动车速度不得高于15公里,但这并不意味着徐某某当时的速度就一定会超过15公里。“正如李某某自己陈述的,当时才下过雨,路滑,徐某某又是七十多岁的人,很难想象这么大年纪的人会把电门加到******。”不过,检方也表示,死者徐某某确实也有过失,所以才认定他为次要责任。
  庭审最后,检方认为,横穿马路是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并致人死亡,之后又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应在3年以上。鉴于李某某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已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等,同意对李某某适用缓刑。庭审结束后,记者见到了几位前去旁听的男子,他们称是李某某的朋友,说李某某平时为人老实厚道,为他们做事帮忙从来不图回报,这次出了事,他们都觉得应该帮他一把,十几个朋友每人凑了点钱,加上他前妻出的一些钱,共26万元,赔给了受害人家属,希望他能早日重返社会。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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