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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终结医院里的“拉锯战”

添加时间:2014-11-01 09:13:15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因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现年72岁的高老太自2008年2月起,6年多的时间里一直住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6医院心血管内科病区的一间病房内,拒绝出院并拒付医疗费用。无奈之下, 2013年3月,306医院将高老太及其三个女儿诉至法院。前不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高老太与三个女儿腾空病房并支付拖欠的医疗费共计21万余元及鉴定费用。
  突发头晕心慌 老太入住医院2008年春节刚过,60多岁的高老太突然感到头晕,而且还心慌得厉害。长年患有高血压的高老太感觉,这回估计又是老毛病犯了。一想到自己2004年时曾先后两次在306医院住院治疗过,对环境相对熟悉一些,因此她决定这回还到那儿去看病。2008年2月中旬,在女儿的陪同下,高老太来到306医院急诊部进行治疗,并随后正式进入该院心内科住院治疗。入院不久,高老太发生了一些过敏等不良反应,对此其和家人认为是医院用药失误导致的。自此,双方开始就医院治疗是否存在过错不断发生争执,历时六年多的医患纷争,也由此拉开了帷幕。
  医方:占房欠费又打人 我们实在受不了。按照306医院的说法,对于高老太的病情,医院方面给予了充分而恰当的对症治疗,而且为减少老人经济负担,大夫还特意不开或少开自费药物及检查项目,护士们也都是尽心尽力地给予老人悉心护理。但受到目前医疗和医药技术所限,加之患者年龄、身体素质及长年患病等原因,可能治疗效果与患者预期存在一定差距。但高老太和三个女儿却固执地认为,是医院出现了医疗错误,把高老太给治坏了。
  最终,基于上述理由,高老太一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还独占下一间病房安了家,三个女儿每天轮流陪着高老太在里面生活。在高老太一家强占病房最初的几年里,尽管医疗费遭到拒付,但306医院一直没有停止对老人的治疗和护理,在老人具备出院指征后,也曾多次劝其搬离医院,但均遭到拒绝。一来二去,双方间矛盾逐步升级,直至2011年10月底发生了高老太的三个女儿打伤医务人员的事件。在此情形下,忍无可忍的306医院正式下达出院通知******结束与高老太的医疗服务关系,并停止了对其的医护。但是,高老太一家依旧我行我素,继续举家生活在病房内。2013年3月,迫于万般无奈,306医院向朝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高老太支付自2008年2月入院至2011年10月被要求出院期间的医疗费21万余元,并与其三个女儿腾退所占病房。
  患方:医院答应给予我们免费治疗:对于306医院的诉讼请求以及双方间纠纷的是非因果,在本案审理期间,高老太始终没有发表任何意见。而其三个女儿认为,母亲就是被306医院给治坏了,因为母亲在医院里没人照顾,所以她们只得被迫住到医院里。同时,她们还表示,是医院方要求她们在病房里照顾母亲,而且医院方曾承诺继续免费医治高老太直到恢复健康为止。但是,对于这些说法,她们并没有证据证实。当谈及同306医院的冲突时,高老太的三个女儿则一再强调自己与母亲******受到医护人员的刁难与欺辱。她们认为,自己已经是一忍再忍,而医院方却是步步紧逼,故对纠纷的产生应由医院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在庭审中,高老太的三个女儿还向法院主张其母亲已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调解:双方分歧过大 未能达成协议:在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多次来到高老太一家所居住的病房,试图与老人及其三个女儿进行沟通。在接触中,高老太和大女儿、二女儿总是以沉默的方式回应法官询问,只有小女儿向法官讲述了一些情况。据她所说,高老太早年离异,她们母女四人户籍均在外地。此外,她还告诉法官,她和两个姐姐的身体都不好,她本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而两个姐姐则分别患有癌症和支气管哮喘,至今,姐妹三人都还没有结婚,全家人的生活十分困难。出于为双方利益着想,法官曾多次开展调解工作。几经法官努力,306医院提出了免去所欠医疗费用以换取高老太一家腾出病房的调解方案,但因与高老太一家坚决要求医院赔偿400万元的主张悬殊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鉴定:老人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和出院条件,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针对患方提出的高老太已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张,306医院提出了对高老太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申请。
  2013年10月,鉴定人员来到306医院准备对高老太进行查体并了解情况,但高老太一家拒不配合。最终,鉴定机构根据现有材料出具了“被鉴定人不符合精神科诊断,不能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丧失或受限”、“应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对此,高老太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交反证。除此之外,306医院还申请对高老太目前医疗是否终结、是否具备出院条件,以及其在2011年10月24日是否具备出院条件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最终认定“被鉴定人具备出院条件;被鉴定人在2011年10月24日病情已基本稳定,应视为医疗终结,具备出院条件”。对这一结果,高老太本人没有发表意见,其三个女儿则表示不认可,但同时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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