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邀请湘潭市妇联下属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部门的工作人员,向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李某下达了“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书,该案的承办法官在送达裁定书时,同时对李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被告认识到错误,表示以后再也不威胁、殴打原告,并当场向法院递交了保证书。该份“人身保护令”取得显著成效。
2013年6月17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书院路法庭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其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收到申请后,经调查证实,张某确实遭受家暴,法院遂依法下达了湘潭市第一份涉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人身保护令。
在“家丑不外传”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中国传统观念影响下,很多家庭暴力受害人把遭受家庭暴力当做羞于启齿的家丑,不愿也不敢公之于众。这些根深蒂固的观念最终影响了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的全面保护及该类案件的公正审理。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加强了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为法院处理家庭矛盾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式。岳塘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涉家庭暴力民事案件中大胆探索,以“人身保护令”为载体,拓展了司法干预家暴的新途径。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