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为了防止他人报复,多名男子先下手为强,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触犯了当时适用的1979年刑法,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陈年旧案作出判决,以犯流氓罪判处被告人丁铭华、刘金龙、陈国玉、王仕全、陈伟、刘太和、陈增芝、丁双勤、陈相芝、周万里等十人有期徒刑三年到六个月不等。
1993年,铅山县虹桥乡虹桥村村民宁财旺和江家村村民江克建合伙从虹桥乡政府处承包乡税务助征站。宁财旺等人负责征收从虹桥乡销往外地的煤税。宁财旺、宁福旺与铅山县虹桥乡桥亭、王坂、窑山等村村民因征收煤税之事产生矛盾。1993年8月29日,被告人丁铭华、刘金龙、陈国玉、王仕全、陈伟、陈相芝、刘太和、陈增芝、丁双勤、周万里等人闻听宁财旺、宁福旺准备与虹桥乡桥亭、王坂、窑山等村的人打架,便商议准备当晚在姚家湾聚众与宁财旺、宁福旺斗殴,并伙同当地百余名村民携带了铳、炸药、刀、棍等凶器,在姚家湾丁铭华的家中守候宁财旺。当天晚上11时许,当宁福旺和马永德两人前往姚家湾兰麻煤矿时,众人便将宁福旺和马永德围在姚家湾兰麻煤矿内,将宁福旺殴打致死,并打伤马永德。案发后,刘金龙、陈国玉、王仕全、陈伟、陈相芝、刘太和、陈增芝、丁双勤等人向虹桥乡部分小煤窑主筹钱潜逃至福建、深圳等地。
该案开庭审理前,经铅山县主持调解,宁福旺的儿子宁成龙得到宁福旺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并以现金方式当场兑现。宁成龙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该案被告人予以谅解。
铅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铭华、刘金龙、陈国玉、王仕全、陈伟、陈相芝、刘太和、陈增芝、丁双勤、周万里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构成流氓罪。被告人陈增芝、陈伟、陈相芝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相芝、刘太和、丁双勤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该案民事部分已得到调解,十被告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庭审中十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中九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铅山县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