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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多病出生三日遭遗弃 父母爷爷都获刑

添加时间:2014-10-18 08:59:31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新生儿懵懂地来到世界本应该在父母的呵护下幸福成长,然而一个仅仅出生三日的孩子却孤零零地躺在马路边等待死亡的降临。日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遗弃案,狠心抛弃生病孩子的父母及孩子的爷爷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来自山东的小夫妻郭某和杨某本应充满喜悦地迎接自己的孩子来到世间,但当孩子出生后,事情却超出了他们的想象,幸福瞬间消散,取而代之的是说不出的苦涩。2012年7月,杨某在山东某县妇幼保健院产下自己的孩子,出生后经检查:婴儿患有高胆红素血症、肺动脉高压、三尖瓣反流、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反流、肺动脉狭窄等疾病,后转市人民医院治疗。仅仅过了三日,市人民医院医生告知郭某的父亲、郭某及杨某,他们的婴儿救治困难,至少要花费10余万元。郭某一家人商量后便决定出院,将婴儿从医院抱回老家。途中,郭某的父亲提出救治抚养这个多病的孩子实在困难,会让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准备将孩子抛弃,郭某及杨某商量后同意了父亲的想法。后郭某一家人将婴儿遗弃在邳州的某河沿上便乘车离开。过了一段时间,恰巧路过此处的张女士听到微弱的哭声,走上前看到一个大盆,朝里一瞅让她吓了一跳,里面装着个很小很孱弱的婴儿,张女士发现后便迅速报了警。警察根据线索,找到了郭某一家人,郭某的父亲、郭某及杨某三人在自己家中被逮捕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三人对于刚出生的患病婴儿,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遗弃罪。考虑三被告人的行为尚未造成后果,现对遗弃的婴儿继续扶养,视其有悔罪表现。经考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判处郭某的父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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