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制度作了严格规定,将公民代理的范围修改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实践中,部分“黑代理”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漂白”,使其符合公民代理的条件,继续参加诉讼。据统计,“黑代理”代理的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10%。他们进行“漂白”的方法主要有:一是虚构身份。有些“黑代理”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并不具备法律工作者的从业资格,开庭时仅提交一张工作卡便蒙混过关;有些“黑代理”临时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证明其与当事人的工作关系或是由案外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其与当事人同系该第三人的员工。二是虚开推荐信。有些“黑代理”通过疏通当事人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工作人员,使社区、村委会不经审查便为其出具推荐信;还有些“黑代理”通过关系让社区、村委会出具一份当事人在该地的居住证明,然后再由其出具推荐信;更有甚者以虚构的社会团体、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出具推荐信。允许社区、单位、社团推荐任何公民担任代理人,就会给“黑代理”以可乘之机,破坏法律服务职业准入制度,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不利于司法活动专业化、职业化进程的推进。对此,该院建议应当对公民代理范围作限缩性解释,限制在“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本社区、单位、社团的公民”范围内为宜。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