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曹某为房屋使用纠纷把儿子高某、儿媳方某及孙女告到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所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并要求三被告搬出系争房屋。近日,静安区法院判******曹某之诉不予支持。
1998年,高某与外来媳妇方某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涉案南阳路房屋系曹某承租的公房,她与儿子高某居住,儿子结婚后,婆媳关系渐渐紧张。 2011年3月9日,在当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 2011年4月,由曹某为方某申报户口,儿子儿媳及孙女在3月底前搬出系争房屋。在该房屋未售出前,婆婆曹某有单独居住的权利直至死亡。其间儿子儿媳不论发生任何情况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分割房屋或上门闹事。
2011年6月,方某的户口被批准报入上海户籍。同年下半年,儿子儿媳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又搬入居住。婆媳矛盾因此升级。同年11月底,曹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要求儿子儿媳及孙女搬出系争房屋。儿子儿媳及孙女辩称,自结婚后就居住在该房屋内,直到2005年因家庭婆媳矛盾冲突,影响到正常生活才选择暂时搬离。而系争房屋一直空关,此后婆婆还擅自将该房屋出租给民工。 3人认为,在2011年3月签署的人民调解协议无效,辩称当时是为给方某安置户口,才在婆婆的刁难下签订了该协议。作为被告一方从未放弃过居住权。
法院认为,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属有效。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在房屋出售前,为避免矛盾先由儿子儿媳及孙女搬出,但该搬出的前提是房屋有出售打算。现因双方的户口均无法落实,房屋出售存在障碍。在房屋出售障碍排除前,该调解协议已无法******履行。若不考虑调解协议的其他条款,而只按协议一味确认婆婆诉称理由,显然剥夺了儿子儿媳及孙女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因此判******婆婆之诉不予支持。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