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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偷检乙肝报用人单位

添加时间:2014-09-20 08:21:06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2011年5月,顺利通过东莞市丽海纺织印染公司笔试、面试的张志参加了公司的入职体检。体检项目有血压、心脏、血管,还有一项是检查项目不明的抽血。体检由广东省东莞市虎门中医院负责。
  “体检前我就问过医院负责体检的工作人员抽血是检查什么,工作人员没回答,更没说过要查乙肝。但拿到的《东莞虎门中医院检验报告单》上却赫然写着“检验项目:乙肝两对半”。张志说:“看到报告单,我就知道公司不会录用我了。”果不其然,丽海纺织公司最终以“乙肝检测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张志。“乙肝携带属个人隐私,国家三令五申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权,入职体检也不得包含乙肝标志物的检测,医院怎么能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检,而且还把体检结果告知用人单位,这真是令人愤慨。”张志说道。
  事后,张志同时向东莞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举报信,要求依法处理丽海公司强查乙肝体检一事。当年6月,张志收到东莞市卫生局的答复,确认虎门中医院对丽海公司的员工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个人隐私。随后,张志收到了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举报丽海公司强查乙肝案件的查处情况告知书,告知书中确认丽海公司在招用人员时,存在违法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为,对丽海公司处以1000元的罚款。
  随后,张志又以“侵犯个人隐私”将提供体检的虎门中医院告上法庭。张志在起诉书中称:虎门中医院在就业体检中私自进行乙肝检测、并将含有乙肝检测的体检报告交给用人单位拆阅泄露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结果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而且成为用人单位拒录其的直接因素。遂要求虎门中医院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认为,虎门中医院违反国家有关通知要求,泄露当事人隐私侵犯了张志的隐私权,应当向张志赔礼道歉。此外,因为虎门中医院的侵权行为导致张志个人隐私被丽海公司知晓,且因此被拒绝录用,这种否定性评价给张志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痛苦,虎门中医院应当做出精神损害赔偿,最终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8000元,退回体检费40元。宣判后,张志对此结果表示基本满意,“作为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每一次找工作、体检,几乎都彻夜难眠。”张志说,希望医院能够遵纪守法,别因为追求经济利益主动或被动帮助企业检测乙肝项目,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沦为企业实施乙肝歧视的“帮凶”。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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