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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车辆爆胎导致八岁儿童伤残,驾驶员被判负全责

添加时间:2014-08-29 08:09:09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炎炎夏日,开车行驶在公路上,最悲剧的莫过于车辆爆胎,而屋漏逢雨天,车坏还伤人,无异于雪上加霜。近日,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车辆爆胎声致八岁龄童伤残的案件。经法院调解,原告获得4万余元赔偿款。6月25日,家住姜堰区张甸镇的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带着八岁的儿子回家时,不幸被经过身边的一辆大货车左侧轮胎爆胎声震伤耳朵,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责,原告无责任。后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诉至法院主张赔偿。该案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该事故属于意外事故还是交通事故提出异议,认为该事故属于意外事故,不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对此法官解释: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案件。本次事故虽非直接碰撞产生,但属于道路上发生的涉及车辆致人伤残的情形,属于交通事故范畴。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双方当事人以4万余元达成调解意见。夏日炎热,车辆因胎压、异物等极易发生爆胎,及时检查车辆情况,避免警车及私家车成为流动的“炸弹”,杜绝意外的发生。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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