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下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对今年3月6日发生的陈某某等“医闹”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审分别判处陈某某等6名被告人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3月5日上午,甘州区沙井镇兴隆村一社村民陈女士在儿子陈某某陪同下到甘州区人民医院治疗眼疾回家后于当日下午死亡。当日20时许,死者之子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堂兄弟、姑父、舅舅、大伯等人,到甘州区人民医院理论,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在该医院未给明确答复的情况下,7被告人于次日凌晨1时许,将陈女士尸体拉到医院,并购买了棺材,将尸体放入棺材后停放在甘州区医院门诊部门口,并摆放了花圈,以此要挟医院赔偿。该医院为防止意外,锁闭了医院大门,眼科停止办公,抽调30余名医院工作人员值勤,并取消了2个单位的职工体检工作。当日11时许,甘州区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及有关人员带走后,死者亲属即将棺木拉走。甘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等7名被告人无视国法,在亲属就医后死亡,不通过正当渠道寻求解决,而是组织多人在甘州区医院门诊部门口停尸,摆放花圈,引起众多过路人围观,致使医院不能正常工作,患者不能及时就诊,时间长达10小时之久,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和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7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都自愿认罪,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遂作出上述判决。
唐山律师提醒大家,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一样会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