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6日17时,姚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下坡处时,刹车失灵、车辆失控,姚某警告乘客不要跳车。但是,乘客彭某、宋某跳下车,之后车辆侧翻。乘客彭某轻伤,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姚某发车前未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和性能检查,事故发生后经车辆技术鉴定表明,车辆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严重不良,导致车辆制动失效,引发失控侧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姚某未履行发车前的检查检测义务,应当对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此外,姚某在车辆失控过程中对乘客喊不要跳车,仅是尽到安全提醒义务。乘车人宋某、彭某的跳车行为是特殊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紧急避险行为。因此,宋某、彭某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