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邱立辉2008年5月至2012年8月任临长高速公路羊楼司收费站班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2009年10月份,成某、肖某为了为在京珠高速公路临湘段通行的部分过往车辆进行倒卡和为部分过往车辆假冒鲜活农产品车辆逃避高速公路的收费从中获利。为此,成某、肖某便通过他人找到时任临长高速公路管理处羊楼司收费站收费班长的邱立辉,要被告人邱立辉帮忙逃避高速公路的收费,并答应给邱的好处费,被告人邱立辉示为同意。
双方约定:每当成某等人有倒卡车或假冒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过羊楼司收费站时,成某便事先电话通知被告人邱立辉,被告人邱立辉便安排收费员严某、徐某,如有成某、肖某做有暗记号的假冒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过时,就以“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成某并将自己以表兄弟胡某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临湘市支行所开的银联卡交给被告人邱立辉,尔后自己和肖某或者冒充叶某、胡某、罗某的名义,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先后51次将自己从倒卡车或假冒鲜活农产品车辆车中收取的94200元好处费汇入邱立辉所持有的卡中,被告人邱立辉分得赃款人民币64200元,严某、徐某各分得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邱立辉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为家庭房屋装修,为妻子和自己的姐姐治病及家庭日常开支等。
2010年1月至6月,成某、肖某为了感谢被告人邱立辉,为自己假冒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成某、肖某便送给被告人邱立辉3台格力空调、1辆电动摩托车、1台容声冰箱、2台海信电视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245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邱立辉向临湘市人民检察院退赃人民币866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立辉身为国家事业单位聘用的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湖南省临长高速公路管理处羊楼司收站班******间,负责监督、监管班级收费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与严某、徐某共同或单独帮助他人倒卡或假冒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邱立辉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所退赃款人民币86650元,予以追缴,由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