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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的相关法律背景

添加时间:2012-10-19 11:02:35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在法律法规中直接明确规定律师见证为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的,即强制见证,在我国也是有立法例的,国务院1993年4月22日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条例》第13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九)经两名以上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这是我国首次一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律师是某项经济活动的必然参与者,为律师见证开辟了一条广阔的业务领域.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律师见证的质量要求,其第35条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是,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行业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随后1996年7月2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关于<印发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的通知》第29条规定:“招标工作由注册律师进行法律见证,并出具律师见证书.”这是律师见证以直接文字表述形式首次规定与行政规章之中,赋予了律师见证在机电产品出口招标中的法律服务的垄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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