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委托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
2、委托人无权委托;
3、委托人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
6、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7、发现委托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因上述原因,事务所和律师不予见证的,已收取代理费用,不予退还.
(二)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撤销《律师见证书》:
1、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重要事实系委托人或相关方的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发现因律师工作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重大错误;
3、其它情形导致《律师见证书》错误的.
因1撤销见证书的,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因2撤销见证书的,扣除相关调查、取证费用后,剩余代理费全额退还;因3撤销见证书的,有事务所和律师与当事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