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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处长行贿受贿被审查判刑

添加时间:2014-04-04 08:58:21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2011年,李可从国企淮安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处处长转到淮安现代商务集聚区管委会副主任兼清浦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2月,他管委会副主任职务不变,同时还兼清浦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然而,在职务变化不到1个月,李可就被淮安清浦区纪委双规。根据检察机关指控,李可犯案主要在2003年至2008年,在此期间他单笔就受贿320万。要知道,当时李可******职务是淮安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处处长,行贿人为什么要送给他这么多钱,李可的权力到底有多大?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2001年10月组建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主要业务范围是投资市区城市建设、经营运作自身投资的国有资产等,经营处的职责则包括负责公司运作地块的征地拆迁所有工作、负责土地挂牌手续的办理工作及催要拍卖的土地出让金到财政账户等等,李可处长的职位,在一些开发商以及房产评估公司眼里是“位不高权很重”。
  2013年3月,淮安清浦区纪委对一家房产开发商经济问题进行审查时发现,李可以亲属名义投资在这家公司的200余万元来历不明,从而牵出李可自2003年至2008年期间,他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两家房地产评估公司以及一家房产开发公司351.6万贿赂的犯罪事实。而且,李可单笔一次就收受某房地产公司的32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可在担任经营处处******间,曾被单位指定为某房产公司在淮安一项目的帮办,按照单位要求为该项目提供了配套的全程跟踪服务,后该房产公司送给其320万元,目的很明确,就是感谢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公司在淮安的房产项目谋取了利益,法院认为李可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审时,淮安市清浦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可有期徒刑13年,法院判决后,淮安市清浦区检察院立即提起抗诉,理由是:李可在被司法机关依法传唤至指定地点后逃离并逃往外地,有脱离司法机关控制、逃避处罚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淮安市中院接到检察机关的抗诉后开庭审理,认为李可因涉嫌违纪被纪委双规期间,如实交代了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本可依法视为自首,但李可在司法机关对其传唤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讯问场所,并潜逃至外地,属于犯罪后的逃跑行为,再次归案是被抓获归案,依法不应认定他的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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