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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误区

添加时间:2012-10-31 15:03:20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依法缔结的婚姻关系要解除都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在我国,要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办理离婚登记,二是由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双方无法协议离婚,那诉讼离婚就成为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通过多年的离婚咨询和诉讼代理实践发现有相当数量的婚姻当事人对离婚诉讼存在诸多错误认识,正是这些错误认识让他们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的情况下,仍顾虑重重,不敢贸然提起离婚,致使双方深陷婚姻感情困境多年而不得解脱.
        当事人在婚姻诉讼方面比较普遍的错误认识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认为谁先提起离婚就会处于不利地位.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认为谁先提出离婚就是对婚姻的背弃,就会理亏,在诉讼中及法院裁决时也会处于不利地位.这种想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这既包括了结婚的自由也包括了离婚的自由.一方在感情破裂婚姻关系不能维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离婚,这是一方婚姻自主权的充分体现.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有利与不利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一错误认识往往导致一方或双方在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不敢主动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处于矛盾和冷战当中,对当事人双方和家庭都造成了无尽的痛苦.
        二、认为起诉离婚定会搞得满城风雨,家丑外扬.国人一向都比较好面子,家丑不可外扬是绝大多数国人的信条,再加上厌讼、贱讼的传统观念,打官司是绝大多数人比较避讳的事情.相当一部分人认为一旦打起官司来,那一定会搞得尽人皆知,很没面子.但实际上,婚姻案件由于涉及当事双方的私生活和隐私,除非双方同意,否则除了双方和法庭组成人员之外的他人是不可能允许旁听案件审理的.
        三、只要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提起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并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调解无效的,应判决准予离婚.因此,此处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离婚的依据.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裁判离婚的情形之一而不是一方提起离婚必备的条件.只要一方认为双方感情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就可随时提起离婚诉讼.
        四、男方提起离婚的情况下应向女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常常有女性朋友咨询,男方提起离婚,应向女方支付多少青春损失费.不可否认,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一段婚姻关系的解除通常对女性的影响更大些,因此,相当一部分人有这样的观念,那就是男方提出离婚,应给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不仅女性朋友有这样的想法,许多男性也有这种误区,以致担心被女方索要巨额赔偿而不敢贸然提出离婚.而实际上上述想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双方单纯地因为夫妻感情破裂不能继续生活,除非自愿,否则法律上不存在必须支付青春损失费和赔偿金的问题.只有在一方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时,另一方方可在离婚时提出赔偿要求.
        五、只要一方不同意就无法离婚.相当于一部分当事人认为,只要一方不同意离婚,婚姻关系就无法解除.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即使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只要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判决离婚.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坚持离婚,那离婚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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