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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中彩礼的相关知识

添加时间:2012-10-30 10:17:34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唐山律师认为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和相对之分,******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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