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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添加时间:2012-10-20 11:16:25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1)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它存在于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其主要内容如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保护及忠实、不欺不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等义务.这种义务具有法定性、消极性、事先不确定性.
        (2)缔约过程中行为人过失的存在.这里的“过失”实质上是“过错”之意,包括故意和过失两部分,也就是说当事人与缔结合同之际有故意或者过失.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双方都有过错.当事人应如何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应按以下方法操作:(1)仅受害人一方有过错则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2)双方均有过错,且受害方过错小于对方,这种情况应先适用民法上的过错相抵原则,不足部分适用缔约过失责任.(3)双方均有过错,且受害人过错大于对方,此时过错相抵后,受害人仍有过错,则其损失由自己承担,这种情况仍没有必要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此外,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采纳过错推定方法,这样,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督促过错方主动承担责任,并从中受到教育.而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应区别于侵权中的过错推定.
        (3)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因此要求受害一方有损失.如果只有缔约过失行为,当事人也有过错,而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也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上的损害通常指信赖利益的损失.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这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当事人虽然处于缔约阶段,但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由于另一方的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一方的利益丧失.
        (4)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这就是损害结果的出现系缔约过错行为所必然引起,否则,既使出现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当事人也不应承担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因果关系应适用民法关于一般因果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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