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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不能继续履行房屋合同的,应该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13-04-10 11:55:56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唐山律师认为,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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