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房产建筑 > 房产建筑
房产建筑

买卖商品房合同必须要有的事项

添加时间:2012-10-23 10:58:52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一、卖房人是房地产开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物权法明确规定,商品房归房地产开放公司所有,,所以签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应盖公司公章,公司老总(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或总经理)盖章或签名,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应有授权委托书.履行合同时,收款收据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盖财务专用盖章,收款人签名.
        二、查明房屋是否抵押、出卖、出租.
        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明上述情况,防止出现一房二卖问题,防止房屋有抵押贷款的情况.
        三、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费用的承担问题.
        明确约定契税由谁承担.不动产税法律规定应由开发公司承担做好言明,防止不必要的争议.
        四、水、暖、电入户费用的承担.
        合同中应明确说明由谁承担,防止出现歧义.未明确的,开放商一般会让买房人承担,否则会不交付房屋钥匙,造成买房人被动的局面.

上一篇: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那些房产纠纷案件  下一篇:强制拆迁需要具备的条件、程序及法律依据
回顶部
成功案例 | 团队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咨询 | 业务擅长 | 法律新闻 | 公司法务 | 房产建筑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票据纠纷 | 财税纠纷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 律师见证 |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