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房人是房地产开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物权法明确规定,商品房归房地产开放公司所有,,所以签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应盖公司公章,公司老总(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或总经理)盖章或签名,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应有授权委托书.履行合同时,收款收据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盖财务专用盖章,收款人签名.
二、查明房屋是否抵押、出卖、出租.
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明上述情况,防止出现一房二卖问题,防止房屋有抵押贷款的情况.
三、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费用的承担问题.
明确约定契税由谁承担.不动产税法律规定应由开发公司承担做好言明,防止不必要的争议.
四、水、暖、电入户费用的承担.
合同中应明确说明由谁承担,防止出现歧义.未明确的,开放商一般会让买房人承担,否则会不交付房屋钥匙,造成买房人被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