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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那些房产纠纷案件

添加时间:2012-10-22 11:12:29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直接受理下列房产纠纷案件:
        一、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
        二、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三、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 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  
        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手续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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