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转租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后,房主姜某可基于房屋所有权请求次承租人钱某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次承租人负有腾房并交还房屋的义务。因此,房主姜某收房的行为并无不当,钱某应配合腾房。同时,唐山律师还指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因此,即便房主姜某同意转租,但转租期限已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超出的部分无效。
本案中,钱某已经向候某缴纳半年房租,可实际入住时间只有一个月,唐山律师指出,由于出租人并未直接与次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转租人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因此,钱某可向候某主张退还剩余房租,如有证据证明由此产生了损失,还可要求候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