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在房地产抵押贷款时,用假证抵押,重复抵押,债权落空。不法分子利用制造的假证,或利用拆迁应注销的房地产权证,到金融部门直接贷款,而尽量避开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时进行的审查。
其次,多头抵押。不法分子先进行房产抵押,然后又到另一家银行进行土地抵押登记,造成多头抵押。再者,重复抵押。即同一宗土地到两家银行抵押,过去往往根据评估报告总额来测算抵押面积的相应的抵押金额,只在抵押合同或他项权利证明书上标明,未在土地证或实地分割的抵押地块上作标记。结果容易出现重复抵押,当处置债权时,无法保证债权的实现。
还有一种情况,不法分子先将房地产在一定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又假借挂失,骗取新证,再到另一家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造成重复抵押。
这类问题,多发生在开展这项业务的初期阶段,原因是房地产多头管理,部门间沟通不够,有关抵押登记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滞后,造成金融机构执行一度混乱,无所适从,往往注意到房证而忽略了地证,抵押登记手续不完善,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和房地产部门管理上的混乱。
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贷款必须坚持两证齐全,坚持在两主管部门办理完他项权利证书时,方可签订贷款合同。另外,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金融三家应经常沟通,有条件时,相关基础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或相互查询信息以便堵塞漏洞。对同一宗地多家贷款抵押时,金融机构要坚持在图上和实地标出抵押范围分割出相应资产的土地面积,然后根据评估报告折合抵押金额,从而保证土地分割抵押的******性,债权实现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