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侵权纠纷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我国采用的是“填平”原则。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 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唐山律师介绍:专利权人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赔偿要求,广东省专利管理局做出处理决定,要求侵权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产品,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64.7万元。赔偿额的确定就是根据侵权人生产该专利产品所获得的利润计算的。规定根据侵权人的侵权目的是恶意或是善意以及对专利产品的市场影响等各种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这一数额有时将十分巨大,侵权人甚至可能会因无力支付而导致破产。
发展中国家对专利侵权的赔偿大都采取“填平”原则,这是由于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会对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不利。唐山律师认为但是不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也带来了企业 不思进取,创新动力不足等严重弊端,并且也就会出现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案件不断上升的现象和企业自主专利意识不强等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