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则:
(1)课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元
(2)税率=20%
(3)所得税=(1)×(2)
2. 若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则:
(1)课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亦即可减除每次收入的20%为费用.
(2)税率=20%
(3)所得税=(1)×(2)
3. 若一次收入畸高,亦即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者,则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例如,一次取得劳务报酬为70000元,则:
(1)课税所得额=70000元×(1-20%)=56000元
亦即可减除每次收入的20%为费用
(2)税率=20%
(3)所得税额计算如下:
A、20000元以下之部份:
20000元×20%=4000元………(A)
B、20000元至50000元之部份:
30000元×20%=6000元
C、6000元×1.5=9000元…………(B)
D、50000元以上之部份
6000元×20%=1200元
1200元×2=2400元……………(C)
(A)+(B)+(C)=15400元
另外一种计算方法,答案相同
56000×20%+(50000-20000)×20%×50%+(56000-50000)×20%×100%=15400元
还有速算扣除数计算法:
收入不超过 20000 元的,税率 20%,速算扣除数为 0;
收入超过 20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分,税率 30%,速算扣除数为 2000 元;
收入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税率 40%,速算扣除数为 7000 元.
(应纳税所得额)56000×40%-7000=15400元(应缴个税)
4. 所谓「每次收入」,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合并为一次.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的收入,需要减除费用的,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举例说明如下:
若甲乙两人平分6000的收入,则甲和乙各自的课税所得额如下:课税所得额=3000-800元=2200元
若甲独得6000元的收入,则甲之课税所得额=6000×(1-20%)=4800元
此种数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式,亦适用于共同取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租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