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规定于第91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对此也只有寥寥数语。第79条至第83条、第87条对债权转让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不能转让的情形、转让权利通知义务、从权利应一并转让、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抵销权等内容作了粗略规定。其中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与《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的须经债务人同意相冲突。有关债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民法通则》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经济发展,而《合同法》规定过于宽泛,不利于保护债务人和他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