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苏某某、吴某某伙同廉某某、周某某,冒充中央网络电视台记者.四人先后在山西盂县、河北 丰润县、河北迁安县、四川眉山市彭山县等地,以要曝光被害人的违法行为相要挟,骗取李某、刘某华、李某志、崔某华等人现金人民币24.4万元.其中被告人 苏某某、吴某某参与诈骗金额24.4万元,廉某某参与诈骗金额9.9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诈骗金额4.5万元. 唐山律师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吴某某、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媒体记者,以曝光被害人私挖煤矿等不法行为对其实施要挟,从而获取钱财,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苏某某、吴某某敲诈勒索数额巨大、被告人廉某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
被告人苏某某、吴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某假冒媒体记者,以帮助他人维权为由,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苏某某、吴某某所犯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四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主动缴纳罚金、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及主动缴纳罚金,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