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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添加时间:2014-04-07 08:51:22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近日,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泉港区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今年38岁的被告人王某本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一家贸易商行批零保健品,后期为获取更多的利润,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2011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网上搜索到江西省一家专门生产假药的公司网站,通过电话联系对方了解产品种类和价格情况。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共向江西这家公司购进价值 12000元的“999皮炎平”、“狼毒软膏”、“维达宁喷剂”、“丁桂儿脐贴”、“妇科金鸡凝胶”、“妇科千金凝胶”等傍品牌产品,在明知产品直接将 “国药准字”文号改成“消证字”等卫生许可证号系假药的情况下,仍将这些假药销售到当地十几家农村卫生所和郊区小药店,可统计的销售金额达5220元,从中获利1950元。经药监部门认定,上述药品为非药品冒充药品,依法按假药论处。
  2013年4月,被告人王某获悉政府正开展打击假药专项整治活动,便将未售出假药与售出主动回收的部分一并自行销毁。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回收部分假药与未售出部分一并销毁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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