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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次酒工作期间盗取啤酒盖,获刑一年

添加时间:2013-07-08 09:12:06   浏览次数: 次   作者:www.tangshanlvshi.net    【 】   打印   关闭窗口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窃贼盗窃的不是财物,而是中奖的啤酒盖。法院以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韦某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人,在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装运次酒工作,2012年3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韦某在其上班时,乘人不备,盗得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在次酒车间的“燕京再鲜一支”中奖啤酒盖1000个。同年3月下旬,被告人韦某携带盗得的啤酒盖窜至广西巴马县加方乡一个经销燕京啤酒的商店,将600个中奖啤酒盖(价值人民币1698元)以每个2元的价格进行兑换,获赃款人民币1200元。
  2012年7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韦某在其上班时,乘人不备,盗得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在次酒车间的“燕京再鲜一支”中奖啤酒盖1000个。同年7月8日9时许,被告人韦某窜至广西马山县加方乡一个经销燕京啤酒的商店,将875个中奖啤酒盖(价值人民币2476.25元)销赃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韦某通过其家属积极退出未被追缴的赃物,价值人民币169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174.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并通过其家属积极退出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给予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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