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5日晚,李某与周某在朋友处饮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同方向后方姜某驾驶的大货车从慢车道进入快车道行驶,在并道过程中,司机李某判断失误,造成所驾驶的轿车右前部与大货车左前轮相撞,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周某被甩出车外后,被其他过往车辆拖带至一公里外并辗压致死.
经司法医学鉴定,周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及肢体挫碎死亡.经现场勘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酒后驾车超速,且该车灯光照射系统不合格,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无责任.
审理中,对交通肇事事故责任认定及被告人李某、责任人姜某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无异议,但对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造成两车相撞,致使其车内被害人被甩出车外,又被其他过往车辆拖带辗压致死.被告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唐山律师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行为在客观方面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事故责任认定),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而这个“严重后果”必须是致害人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必然结 果,也就是说,过错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必须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驾车,肇事后将被害人甩出车外,这是客观事实,但这一客观事实是否一定会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答案却不是******的.设想,如果被害人被甩出车外的同时,没有其他车辆驶过,被害人可能毫发无损,可能会造成轻伤,可能重伤甚至死亡.这就表明,被害人被甩出车外并不必然带来死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