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轿车将被害人容某某撞出路面,造成被害人容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当即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后经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向交警部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容某某亲属丧葬费人民币13000元。
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容某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许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6925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许某某当场赔偿容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6800元。被害人容某某的亲属表示谅解被告人许某某,要求法庭对许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许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保护现场,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的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某某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要求对被告人许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