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与几个同事小聚,从晚上喝到凌晨,喝得东倒西歪的刘祥和同事们踉踉跄跄地从酒馆出来。由于顺路,刘祥搭了同样喝得醉醺醺的同事小苑的顺风车。车行至京良高速路口时,小苑一个不小心,小轿车和前方行驶的一辆大货车“亲密接触”了一下。一上车就睡得昏沉沉的刘祥在两辆车碰撞过程中,脑袋撞上了前方的挡风玻璃,造成颅骨骨折、腹腔积液、多根肋骨骨折、肝破裂。
看病养伤,刘祥两个月没上班,还花了几万元的医药费。为此,他把同事小苑、货车司机徐某、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货车司机徐某辩称,刘祥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其自愿乘坐小苑醉酒驾驶的车辆超速行驶,且未系安全带,自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苑也认为刘祥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乘坐自己醉驾的车辆,应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祥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损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小苑与徐某在责任范围内按比例分担。刘祥作为乘车人,虽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但其明知小苑酒后驾车而乘坐该车辆,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且其无偿搭乘小苑驾驶的车辆,故应适当减轻小苑的赔偿责任。最后酌定小苑承担应承担责任的70%。
刘祥明知小苑酒后驾车而乘坐的行为,属于“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即某人意识到某种危险的存在,自愿地选择面对危险,并且表明免除被告的注意义务,这就是自愿承担风险。机动车是高速运输工具,行驶中具有高度的危险性,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因此,法律对驾驶人的要求极为严格,禁止驾驶人酒后驾车。因为,驾驶人一旦饮酒,尤其过量饮酒,就会导致神志不清,驾驶能力减弱,其驾驶车辆更具有危险性。刘祥与小苑一起饮了酒,自然知道其饮过酒,驾驶机动车非常危险,但其仍乘坐,这说明了刘祥自愿承担小苑酒后驾车的风险。因此,出事后造成自身损失,刘祥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从而减轻小苑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刘祥自担30%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