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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自行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

添加时间:2013-06-25 09:32:57  浏览次数: 次  :

  李某骑车逆行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对方骑车人死亡,后李某逃逸。目前,嫌疑人李某已被朝阳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去年9月24日零时许,李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朝阳区大郊亭劲松2路附近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一名56岁男子迎面相撞,事故造成二人受伤。56岁男子经抢救无效于9月29日死亡。
  李某在被送至医院后逃逸,警方于10月20日将其抓获。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潘某明表示,交通法适用于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所有人,包括骑自行车的人,因此骑自行车上路也要遵守交通法。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按照交通法规定,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交警工作。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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